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按“行业标准”进行诊断,须分型的必须分型。
二、 凡开据诊断证明书需由所在单位、街道、村、开据介绍信,凡涉及司法办案者,需持公、检、法机关的介绍信,并持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出具诊断证明。
三、 填写诊断证明书要做到项目齐全、书写认真、规范,不应附有与病情和诊断无关的文字与建议。
四、 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为主要诊断的证明书。
五、 特殊情况需开诊断证明书时,本人或家属应持相关介绍信及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在医务科备案后,才能开据。
六、 诊断证明书如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方生效。
七、 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作为诊断证明之用。
八、 轻型精神障碍病休一次不得超过一周,重型精神障碍者病休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北京市房山区精神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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