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 历 复 印 制 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二、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三、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须持有所在单位、街道、村开具个人用于复印病历的介绍信。
四、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院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五、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医院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必须在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院加盖证明印记。
八、医院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房山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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